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3-25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了严格考试管理,严肃考试纪律,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和正常的考试秩序,规范对考试违规行为的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河套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结合我部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考场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考试工作人员(包括巡考、考务和监考人员)当场给予口头警告并责令考生纠正,口头警告无效者,视为考试违纪,给予其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场或者影响考试秩序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五)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六)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七)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八)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有以上违纪行为而又拒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安排,情节严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条 学生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其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其他严重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凡出现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殴打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的,从重处理,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四条 学生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正当手段获取考试成绩。考试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给予其留校察看处分,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或使用考试禁止的通讯设备的;

(五)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六)故意损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使用不正当手段更改试卷答案或考试成绩的;

(十)其他作弊行为。

第五条 请人代考或替人考试(包括请或替校外人员考试)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第六条 学生考试作弊,有以下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开除其学籍:

(一)因违反学校纪律受到留校察看处分,处分期间又作弊的;

(二)因违反考试纪律在本校曾受到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再次作弊的;

(三)作弊后销毁作弊证据的;

(四)作弊后拒不承认舞弊事实,态度恶劣或其他严重作弊行为者。

第七条 对窃取试卷或试题者,学校给予其开除学籍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八条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组考和监考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办法》、《负积分管理制度》及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一)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二)提示、暗示或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三)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四)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大面积雷同卷的;

(五)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六)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七)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八)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九)其他违反监考人员守则的行为。

第九条 学生考试违纪、作弊由监考人员、巡考人员或阅卷教师予以证实,由考务组根据有关证据材料予以认定。

第十条 对考试违纪、作弊的学生,监考人员应终止其考试,收回其试卷,将其带至考点办公室。同时,监考人员应将当事人姓名、学号、违纪或作弊主要情节在《考场记录》中如实记录或写成书面材料并签名。

凡考试(查)违纪、作弊的,应作出书面检讨,写明违纪、作弊事实及本人认识。

第十一条 因作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者,已交的学杂费一律不退。

第十二条 有考试(查)违纪或作弊行为的学生,由学生科通报全系,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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