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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套学院处级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

2022年12月12日 15:35  点击:[]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院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政,全面履行职责,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内蒙古自治区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试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处级党政领导干部,是指学院党政部门及学院内设处级机构的领导岗位人员(以下简称领导干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部门财务收支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有的责任,包括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领导干部的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徇私舞弊或者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弄虚作假,致使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应当负有的责任,以及领导干部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应当负有的责任。领导干部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其职权范围内,对所在部门财务收支和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应当负有的除直接责任以外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第四条 领导干部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应当接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根据干部管理、监督工作的需要,也可以在领导干部任期内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五条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根据干部管理、监督工作的需要和学院党委、行政的意见,由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向审计部门提出对领导干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书面委托建议,审计部门依法组织实施审计。

第六条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时间范围应包括领导干部整个任期。任期时间超过一个聘期(三年)的,对其经济责任的审计以后一个聘期的情况为主,必要时可延伸至其他年度。

第七条 审计部门实施审计时,需要对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财务收支进行延伸审计的,可直接进行审计。审计部门实施审计时,根据需要可以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协助调查核实与审计有关的事项。

第八条 审计部门在审计中应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遵守审计回避制度的规定。

第九条 审计部门依法实施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所在部门不得拒绝、阻碍,其他党政部门、群众团体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十条 审计部门应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本人。

第十一条 审计通知书送达后,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应按照审计部门的要求,及时如实提供有关材料;领导干部本人应按照要求,写出自己负有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的财务收支事项的书面材料,并在审计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送交审计组。

第十二条 审计部门实施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当通过对其所在部门财务收支,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审计,分清领导干部本人应当负有的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对领导干部所在部门财务收支审计的主要内容是: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预算外资金的收入、支出和管理情况;专项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及保值增值情况;财务收支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在审计的基础上,查清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财务收支工作目标完成情况,部门资产、负债、损益目标责任制有关的各项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以及遵守国家财经法规情况等,分清领导干部对本部门财务收支中不真实情况,资金使用效益差以及违反国家财经法规问题应当负有的责任;查清领导干部个人在财务收支中有无侵占国家资产,违反领导干部廉政规定和其他违法违纪的问题。

第十三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当征求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和本人的意见。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和本人应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将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送达审计组。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十四条 审计部门审定审计报告后,对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部门违反财经法规的问题,认为需要给予处理、处罚的,应在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应对领导干部本人任期内的经济责任做出客观评价;向院领导提交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并抄送有关提请部门。

第十五条 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部门对领导干部本人告之审计结果,但不出具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书。

第十六条 组织部、人事处应将审计部门提交的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作为领导干部调任、免职、辞职、退休等的参考依据。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纪检监察、人事部门报学院党委、行政批准后,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审计部门依法独立开展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干部监督联席会议制度,确定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事项,交流、通报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情况,研究、解决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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