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规章制度 >> 正文

院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理顺关系,加强管理,提高办事效率,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院长办公会议是讨论学校行政工作中重大问题和决定重要事项的会议,既执行党委的集体决定,又全面研究学校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条 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或由院长委托副院长召集并主持。院长办公会议成员为院长、副院长、院长助理、院办公室主任。根据会议内容,应邀请党委有关负责同志参加。

第四条 院长办公会议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凡属有关政策性、原则性问题以及有关全局的重大问题要进行集体讨论,集思广益,作出决定。在执行工作中,必须服从院长的指挥。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五条 讨论学校的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教职工队伍建设,讨论学期、学年工作规划、重要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等重大问题,并拟订方案提交党委研究决定。

第六条 讨论教职工职务聘任、工资调整方案,并提交党委研究决定。

第七条 讨论学校各部门工作职责、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职责、各专门委员会的组织规程、委员成员及主任人选,并提交党委研究决定。

第八条 审定财务、基建计划、重大项目的经费支出、自筹资金的使用和分配办法以及学校年度审计报告。

第九条 审定与国内外的重要合作交流协议和合同。

第十条 审定教学计划、专业设置、学科建设、课程建设、实验室建设等规划。

第十一条 审定重要科学研究项目、科技开发和校办产业规划。

第十二条 讨论决定招聘人才、引进人才工作。

第十三条讨论决定招生计划、毕业生就业工作。

第十四条讨论决定学校的重要行政规章制度以及加强校园管理的措施。

第十五条 院长认为应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决定的其它重要事项。

第三章 议事程序

第十五条 院长、副院长在职权范围内能够决定的问题,一般不提交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各部门(单位)提出的需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的议题,经院长、分管副院长签署意见后,方可列为院长办公会议议题。

第十六条 各部门(单位)报请院长办公会议研究的议案,必须进行认真的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并以书面形式提出拟处理方案,填写(院长办公会议议题申报表),一般应于会前三天送学院办公室综合安排。报请院长办公会议研究的议题及有关材料在会前两天发给与会领导。

第十七条 需要院长办公会议决定的议题,其内容涉及其他部门的,会前应由议题提出部门负责协调,未经协商的议题,学院办公室不予安排。

第十八条 院长办公公议应按确定的议题议事,一般不得临时动议。

第十九条 讨论每个议题时,一般先由提出议题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情况(对部门间协商未能取得一致意见的议题,其分歧意见亦应如实报告),再由主管领导发表意见,然后展开讨论。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由会议主持人作出明确决定。

第四章 会议纪律

第二十条 院长办公会议要注意改进会风,不断提高会议质量。与会人员要按时出席,集中精力开会,发言应事先作好准备,紧扣议题,简明扼要。开会期间,不得约人谈话或办其他事情,不得看与会议无关的材料;非紧急事务处理,一般不得中途离会。如有特殊情况不能与会,应事先向会议主持人或学院办公室请假,未经允许,不得擅自派人替代。

第二十一条 列席会议的人员,按学院办公室通知的时间另室候会,在讨论相关议题时与会。

第二十二条 与会人员要保守机密,对会议研究的不得外泄的内容,应切实保密。会上供讨论的需要收回的文件材料,会议结束时,与会人员应主动退还。需要向下传达、贯彻实施的事项,应根据组织原则,按照正常渠道和程序办理。

第五章 决议的传达与督办

第二十三条 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一般事项,由各与会部门(单位)按会议决定分头承办或由学院办公室向有关部门(单位)贯彻落实。

第二十四条 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由学院办公室负责督办。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院长办公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学院办公室承办。

第二十六条 院长办公会议一般两周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上一条:党委会议事规则
下一条:领导班子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关闭